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
地方法规规章
2018-03-19公布|2018-03-19实施
公告正文

川财采〔2018〕19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有关要求,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3月1日起,在四川省辖内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按照财政部《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在我省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并办理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在其他地区登记的代理机构,有意从事我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直接办理数字证书。

   未进行名录登记或者未办理数字证书的,不得在四川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2018年3月1日前进行名录登记的,应当按照财政部《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清理完善登记信息,并于2018年5月1日前补充完善。之后,未按照规定补充完善名录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将从名录中移出,并暂停其数字证书操作权限。

   三、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登记信息不真实或未及时更新信息的,按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处理,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暂停一定期限的数字证书操作权限。

   四、从事我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在完成移交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交名录信息注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或移交档案不完整的代理机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中的有关问题,请向我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联系电话:(028)86668626、86723190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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