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
规范性文件
2015-05-25公布|2015-05-25实施
公告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2015〕106号

 

各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已取得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账号并有效使用的代理机构视同已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只需按《通知》要求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辽宁省分网站(www.ccgp.gov.cn)进行补充登记。


 二、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代理机构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辽宁省分网( www.ccgp.gov.cn)进行网上登记,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代理机构 纸质登记。


  三、鉴于目前财政部和省级管理系统尚未联通,已完成网上登记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公告的代理机构,凡有意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必须同时登陆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注册”,补充完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四、代理机构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维护和更新。不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注销。


  五、代理机构应确保网上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效。对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信息登记不准确完整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


  六、已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代理机构业务培训,并取得《辽宁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1〕288号)废止,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新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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