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新疆
规范性文件
2015-05-04公布|2015-05-04实施
公告正文

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伊州交党组发〔2015〕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

 

第三条 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负责投诉处理,投诉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应当将投诉受理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并在州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xjyl.gov.cn)上公示。

 

第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向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投诉事项的主要事实;

(四)投诉人的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内容明显不符合事实的;

(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三)超过投诉时效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任何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事项已做出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向法院起诉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十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回避的,应当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由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责令其回避。

 

第十一条 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三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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