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托代理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北
规范性文件
2014-03-06公布|2014-03-06实施
公告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托代理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武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武财采[2013]951号)等规定,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托代理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工商注册地在湖北省或者工商注册地在湖北省外但经过省财政厅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机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从事我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业务。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每年首次承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前,先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汉口解放大道1499号市财政局2号楼2楼),办理“武汉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和“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用户名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等有关手续,并按照要求做好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公告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承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告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武采[2005]1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武汉市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06]333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申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武采代字[2006]001号)、《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备案审核事项的通知》(武采代字[2006]003号)、《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选定采购代理有关问题的规定》(武采[2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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