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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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2026-01-05公布|2026-01-05实施
公告正文

关于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吉建函〔2026〕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34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已完成“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发建设工作,定于2026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登记

(一)登记主体。

工商注册地址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且满足“依法设立、符合法定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登记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系统

(http://125.32.11.44:81/webserver/app_zb/index.html)登记下列信息:

1.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

3.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基本信息、毕业证和职称证等证明材料);

4.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三)登记要求。

1.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从业人员离职时,按从业人员调离进行申请;

2.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业务时,须经从业人员本人通过“吉事办APP”刷脸完成授权与确认;

3.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需从完成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监督管理

(一)信息共享。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符合《办法》要求的同步共享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行政处罚登记。

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按“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系统的“行政处罚信息”模块录入本级的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将同步共享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及“全国建筑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相关要求

(一)积极推广应用。各地各行业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推动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信息登记,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加强动态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代理机构人员达标情况、从业人员的招标专业能力以及登记信息真实性动态监管。

四、技术保障

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改进建议,请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

联系电话:0431-82752551

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266

19843128110、1984312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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