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质疑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但部分代理机构正面临“恶意质疑”的困扰:同一供应商反复就同一事项质疑、质疑内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函中掺杂诋毁性语言,甚至质疑超期或主体不适格。这类质疑不仅挤占代理机构的精力和时间,还可能导致采购活动延误。本文结合法规与实操经验,为代理机构梳理一套可落地的证据收集与反制策略。
一、明确“恶意质疑”的典型特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质疑的提出本身无需额外门槛,但“恶意质疑”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质疑事项模糊或缺乏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测;
供应商曾就同一采购项目提出过类似质疑且已被驳回;
质疑时间集中在开标或中标公告发布后的极短时间内,且内容模板化;
质疑函中出现威胁、诋毁或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的表述;
质疑主体不符合法定资格(如未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
识别这些特征,是采取反制措施的第一步。
二、证据收集:构建完整的事实链
处理任何质疑,证据链的完整性决定了答复的权威性与可追溯性。建议代理机构建立“质疑证据包”标准目录,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函原件:保留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扫描件或原件,标注接收时间、质疑事项、诉求;
采购文件:被质疑事项所涉及的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文件、评审标准等;
投标文件及相关记录:若质疑针对中标供应商,需调取其投标文件(关键页)、签收记录、密封情况;
评审过程记录:评审专家的签到表、评审记录、打分表、现场录像或录音(如有);
专家论证意见:针对技术性争议,可邀请原评审委员会或外部专家出具独立意见;
历史质疑记录:查询该供应商在同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历史质疑情况。
证据收集过程中,建议使用数字化工具辅助生成证据清单,确保不遗漏关键节点。
三、分级反制策略
根据质疑的性质和恶意程度,代理机构可采取分级应对策略:
程序性反制(适用于形式瑕疵)
若质疑超过法定7个工作日的提出时限、质疑主体未参与项目、质疑事项不明确或质疑函未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可直接在答复函中指出程序瑕疵,依法驳回。此类反制无需重新评审,成本最低。
实体性反制(适用于技术争议)
若质疑事项涉及评审过程、技术参数等专业问题,建议启动专家复核程序。代理机构可邀请原评审委员会或抽取新的专家组,对被质疑事项进行独立复核,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可作为答复的核心依据,增强权威性。
法律反制(适用于反复恶意质疑)
对多次恶意质疑、干扰采购秩序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可整理质疑记录、证据包,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地方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供应商可能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影响其后续投标资格。
四、提升处理效率的实用建议
建立质疑处理SOP:明确质疑接收、登记、核查、答复、归档的流程与责任人,避免因流程混乱导致超期。
提前防范风险:在采购文件编制阶段,通过合规审查工具筛查歧视性条款、模糊表述,减少争议源头。
善用智能化工具:利用质疑答复AI智能体自动分析质疑要点、匹配法规条款、生成答复函初稿,可将平均处理时间从数小时压缩至分钟级。
五、Q&A
问:质疑答复函是否必须由代理机构盖章?
答:是。根据94号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应当加盖公章,并送达质疑人。答复函中应明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期限。
问:质疑供应商在答复期内撤回质疑,还需要继续处理吗?
答:质疑供应商在答复期内书面撤回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终止质疑处理程序,但建议保留撤回函原件及过程记录,以备查证。
问:如何判断质疑是否“恶意”?是否需要在答复中明确认定?
答:认定“恶意”是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的职权,代理机构在答复中不宜直接使用“恶意质疑”表述,而应聚焦质疑事项本身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程序不合规的质疑,直接指出程序瑕疵即可。



